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入站须知
一、受助人员在求助前应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友的性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二、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遵守救助管理站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受助人员不得辱骂、欧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管理站的设施、设备;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不提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
四、保持和维护室内卫生、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赌博、严禁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等不良行为。
五、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离站时归还。
六、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
七、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管理站,应当事先告知并办理离站手续后方可离站。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
八、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开救助管理站,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九、救助管理站已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管理站。对无正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终止救助。
十、对违法行为应大胆检举揭发,有功者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安全,对包庇纵容坏人坏事的应追究责任。对违纪和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十一、受助人员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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