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
(草案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的制度建设、寄养对象、寄养家庭、寄养服务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2.1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工作的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
2.2 寄养对象
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回的,监护权在民政部门及其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由被委托的寄养家庭养育的流浪未成年人。
2.3 寄养家庭
经过规定程序,受民政部门及其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委托,寄养流浪未成年人的社会最小单位。
3 制度建设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提供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的责任主体。
3.1 规章制度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家庭寄养服务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应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a) 寄养对象筛选;
b) 寄养家庭调查评估;
c) 寄养家庭培训;
d) 家庭寄养跟踪随访指导;
e) 寄养对象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保障。
3.2 机构职责
3.2.1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2.2建立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3.2.3制定家庭寄养服务工作年度预算,做好财务收支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3.2.4为寄养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2.5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为寄养家庭养育寄养对象提供技术性服务;
3.2.6定期探访寄养对象,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3.2.7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3.2.8建立健全被寄养对象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3.2.9帮助寄养家庭与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人社部门对接,保障寄养对象的受教育权,解决寄养对象就医、就业、技能培训等问题;
3.2.10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3.2.11组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职工作人员为寄养对象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康复等特殊服务;
3.2.12为寄养对象亲属安排定期探视;
3.2.13及时妥善处置家庭寄养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性问题。
3.3 人力资源
3.3.1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根据寄养对象数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
3.3.2医疗、教育、社工、心理健康等专业人员配备宜从满足寄养对象成长需求出发给予充分考虑。
3.3.3家庭寄养服务专职人员与寄养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1∶15。
4 寄养对象
寄养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4.1 经过流浪未成年人服务机构或类家庭一定时期的观察疏导教育。
4.2 无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癫痫等经常突发或复发疾病,不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器械治疗和技术性照料。
4.3 无偷窃、暴力、故意侵害、自残等行为。
4.4 无习惯性流浪行为。
4.5 安排8岁以上未成年人进入家庭寄养应征求本人意愿。
5 寄养家庭
5.1 寄养家庭条件
5.1.1 所在社区具有良好的教育、医疗、交通、通信条件,具有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民风民俗。
5.1.2 家庭成员富有爱心,愿意共同接纳寄养对象共同生活,关心寄养对象成长。
5.1.3 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5.1.3.1寄养对象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5.1.3.2家庭生活学习基本功能齐备,区域分设明显,设施配备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有为寄养对象提供的单人单床和储物柜,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b) 有卫生、洗浴、洗漱设施,能提供热水洗浴洗漱,为寄养对象配备脸盆、牙刷、牙膏、肥皂、毛巾和拖鞋等基本的个人生活用品;
c) 有就餐桌椅、冰箱、厨具和餐具,能提供洁净的饮食;
d) 有学习活动区域,配备电视、桌椅和与寄养对象相适宜的书刊、文具、游戏等基本学习文娱活动用品;
e) 有室内冷暖气温调节设施、通讯设施。
5.1.4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5.1.5 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对象成长的疾病。
5.1.6 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1.7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岁之间,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高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5.1.8 主要照料人对寄养对象能提供全日监护。
5.1.9 寄养父母亲生子女的年龄应在十岁以上。
5.1.10 单亲家庭原则上不予寄养。
5.2寄养家庭的责任
5.2.1 在寄养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寄养对象各项权益受到保护。
5.2.2 提供营养平衡的饮食。
5.2.3 提供合身、干净、适合年龄、性别、季节、活动和个人需要的衣服。
5.2.4 尊重寄养对象意愿,保障其充分的发言权、参与权、受教育权;根据寄养对象的年龄和综合能力,适时送其到所在社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5.2.5 保证寄养对象按时预防接种,患病及时送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因病住院得到全程陪护。对需要康复的残疾儿童,及时送其到康复医疗机构进行训练,或在康复专业训练人员指导下,协助寄养对象进行家庭康复训练。
5.2.6 对寄养对象的心理、情绪、行为、道德等方面进行正确的引导,特别发展孩子健康性行为方面问题的处理能力,培养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
5.2.7 定期向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对象的成长情况。
5.2.8寄养对象发生出走、走失、受伤等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向寄养服务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5.2.9接受寄养服务机构的检查监督评估,并参加寄养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相关培训。
5.2.10未经寄养服务机构允许,不得将寄养对象带出寄养家庭居住地辖区以外的地区,不得接受任何新闻媒体采访。
6 寄养服务程序
6.1 选择寄养对象
6.1.1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通过需求评估来选定寄养对象。
6.1.2 查明(有)生父母的受助未成年人,安排家庭寄养以及寄养家庭的选定应征得其生父母同意。
6.1.3 查明户籍的受助未成年人,应以流出地开展家庭寄养服务为主。
6.2 发布寄养信息
通过发布信息的形式征集寄养家庭,发布信息的途径包括:
a) 登报;
b) 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网站;
c) 社区信息发布。
6.3选择寄养家庭
6.3.1 受理有提供家庭寄养意向的家庭的申请。
6.3.2 审核申请家庭材料,包括:
a) 户口簿、身份证;
b) 健康证明;
c) 家庭收入证明;
d) 提供家庭寄养的居住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
6.3.3对照寄养家庭条件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评估。调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 寄养家庭基本成员、收入水平、居住场所内外生活环境设施;
b) 寄养家庭对寄养的态度及要求;
c) 社区调查。
6.3.4 组织符合条件寄养家庭培训。
6.3.4.1 培训内容
a)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b) 家庭寄养管理要求;
c) 对智能、体能障碍孩子的教育、训练;
d) 预防疾病卫生常识;
e) 不同季节常见病、突发病的处理;
f) 护理喂养知识;
g) 儿童心理辅导及与流浪儿童的沟通技巧。
6.3.4.2培训方式
a) 集中授课;
b) 实践学习;
c) 组织参观。
6.3.4.3 培训合格后,颁发《寄养家庭培训合格证》。
6.4 寄养融合
6.4.1 确定寄养家庭,选择寄养对象配对。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流入、流出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6.4.2 办理寄养融合手续,签订《家庭寄养融合期协议书》,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6.4.3 对寄养对象在寄养融合期间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判定家庭寄养在保障寄养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适宜性,评估内容包括:
a) 生活情况;
b) 教育情况;
c) 心理状况;
e) 康复医疗情况;
f) 寄养对象自我感受(每月写一篇心得体会或生活中的感想)。
6.5 寄养
6.5.1 对经试寄养评估,适合进入家庭寄养,办理寄养手续,签订《寄养协议书》,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6.5.2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进行服务管理。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帮助寄养家庭及时解决抚养教育流浪儿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a) 定期走访寄养家庭,每月不少于1次;电话联系每周不少于一次。
b) 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再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培训内容和要求参照6.3.4条款。
c) 定期对寄养对象进行评估,每季度不少于1次。评估内容参照第6.4.3条款。
6.5.3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寄养协议自动终止或强制解除:
a) 寄养对象被生父母认领或经评估可以返回生父母家庭;
b) 寄养对象被国内外家庭收养;
c)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变化,发生不利于继续提供寄养服务的情况;
d)寄养对象不愿意在其寄养家庭生活;
e) 寄养对象受虐待;
f) 寄养对象身体状况不宜继续寄养;
g) 出现其他必须终止寄养关系的情况。
6.6 社会支持
6.6.1社工介入
6.6.1.1社工介入是借助专业社会力量,用社会工作方法为家庭寄养工作提供社会支持。
6.6.1.2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宜通过招募志愿者、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人员介入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
6.6.1.3 社工介入家庭寄养服务的内容包括:
a) 为寄养对象提供教育、心理支持、环境适应等方面的帮助;
b) 增强寄养家庭照顾、养育及保护寄养对象的责任,提供科学的教育、养育方法;
c) 为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提供监督、评估等帮助。
6.6.2社区帮扶
6.6.2.1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应与寄养家庭所在社区建立联系,引导社区资源支持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
6.6.2.2社区介入家庭寄养服务的内容包括:
a) 为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提供关于寄养家庭、寄养对象和寄养环境方面的信息;
b) 协调寄养对象和寄养家庭、社区环境之间的关系,使其和谐相处;
c) 协助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对寄养家庭开展家庭寄养业务培训和养育指导。
6.6.3 社会合作与接受捐助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6.7 在家庭寄养过程中,民政部门及其救助保护机构应积极为寄养对象寻求永久性安置。寄养对象年满十八周岁后,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安置。
7 监督管理
7.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a) 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b) 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c) 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d) 协调解决救助保护机构或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e) 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g) 负责家庭寄养经费的保障和使用监督。
7.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宜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家庭寄养工作的适宜性、科学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7.3 对不正常履行家庭寄养法定职责或义务的部门、组织和个人,进行问责和处理,包括:
a)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标准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寄养对象造成人身侵害的,肇事方应当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b)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c)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附录
附录A 《寄养家庭申请表》
附录B 《寄养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录C 《家庭寄养融合期协议书》
附录D 《受助未成年人寄养登记表》
附录E 《寄养对象走访记录表》
附录F 《寄养对象综合评估表》
附录G 《家庭寄养协议书》
附录H 《寄养家庭培训计划表》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寄 养 家 庭 申 请 表
申 请 人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联系电话
|
|
文化程度
|
|
民族
|
|
健康状况
|
|
有效证件(号 码)
|
|
有效证件(名 称)
|
|
家庭住址
|
|
户 口
所在地
|
|
工作单位
|
|
收 入
状 况
|
|
申 请 人
配偶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联系电话
|
|
文化程度
|
|
民族
|
|
健康状况
|
|
有效证件(号 码)
|
|
有效证件(名 称)
|
|
工作单位
|
|
收 入
状 况
|
|
家庭其他成 员
|
|
家庭成员意 见
|
同 意
不同意
|
居住条件
|
|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
|
备
注
|
|
家庭寄养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
单位领导审批:
领导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寄 养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申 请 寄 养
户 主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职 业
|
|
详 细 住 址
|
|
文化程度
|
|
家庭经济收入
|
元/年
|
住房面积
|
|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寄养人关系
|
职业
|
文化程度
|
|
|
|
|
|
|
|
|
|
|
|
|
|
|
|
|
|
|
寄养家庭对寄养的态度及要求
|
|
|
社 区 调 查 情 况
|
|
|
寄 养 办 公 室 意 见
|
|
|
|
|
|
|
|
|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人: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家庭寄养融合期协议书
甲方:
乙方:寄养家庭父母 、
寄养对象: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寄养对象的各种权益,为了使家庭寄养工作顺利开展,实行为期三个月的融合期,并就此达成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寄养对象 在家庭寄养融合期的法定监护人;
二、在寄养融合期间,如有亲生父母认领、家庭领养等情况应及时终止协议,由甲方负责办理认返或领养手续;
三、寄养对象自觉不适应寄养家庭生活的,有权向甲方乙方表达离开意愿,如发现孩子确实不能适应家庭环境,或经努力仍无改善或家庭有伤害孩子的行为等,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四、甲方负责联系、指导、协调处理寄养对象家庭寄养融合期工作的具体事务,评估寄养家庭,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寄养家庭了解寄养对象的具体情况,并对寄养家庭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每月由甲方支付生活费及劳务费 元;
六、寄养家庭成员必须热爱孩子,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确保安全,创造温暖、愉快的生活环境;
七、在家庭寄养融合期间,如寄养对象患病须住院时,除急诊外,必须由甲方安排,急诊必须在就诊同时与甲方联系,听从甲方意见和安排;
八、终止协议或协议期结束后,寄养对象应回到甲方处做另行安排;
九、协议期间,寄养对象如不经允许擅自离开寄养家庭的,经调查,非寄养家庭或其他个人、组织失职、违法违规、侵害行为造成,一切后果由寄养对象自负。
十、本协议暂订三个月,如无特殊变化再重订正式协议书;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手印) 年 月 日
寄养对象签字: (手印) 年 月 日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受助未成年人寄养登记表
编号:
寄 养 对 象 情 况
|
养母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家庭住址
|
|
有效证件(号 码)
|
|
有效证件(名 称)
|
|
工作单位
|
|
养父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有效证件(号 码)
|
|
有效证件(名 称)
|
|
工作单位
|
|
家庭成员姓名
|
与养父母关系
|
性别
|
年龄
|
职 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寄养对象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残疾情况
|
血色素
|
|
|
|
|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寄养对象走访记录表
时 间
|
|
地 点
|
|
寄养对象
|
|
寄养家庭
|
|
走 访 人
|
|
家长(签名)
|
|
寄养儿童生活、学习、训练状况
|
检查内容
|
好
|
中
|
差
|
检查内容
|
好
|
中
|
差
|
脸部干净,无皮肤感染
|
|
|
|
家庭环境干净整洁
|
|
|
|
头发整洁,长短适宜
|
|
|
|
危险物品安全摆放
|
|
|
|
手部清洁,指甲长短适宜
|
|
|
|
伙食荤素搭配
|
|
|
|
着装整洁大方,衣扣齐全
|
|
|
|
身体健康情况
|
|
|
|
有专用的毛巾、脚巾
|
|
|
|
与家长亲和情况
|
|
|
|
有专用的餐具、牙具
|
|
|
|
孩子不无辜旷课
|
|
|
|
无抓伤、跌伤、烫伤
|
|
|
|
孩子完成作业情况
|
|
|
|
家长无虐待寄养对象现象
|
|
|
|
家庭督促孩子学习情况
|
|
|
|
无意外伤害
|
|
|
|
家庭训练孩子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
在
问
题
|
|
指
导
工
作
|
|
备
注
|
|
|
|
|
|
|
|
|
|
|
|
|
|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寄养对象综合评估表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
|
健康状况
|
|
入站
时间
|
|
寄养时间
|
|
家长
|
|
联系电话
|
|
生
活
情
况
|
|
教
育
情
况
|
|
康
复
情
况
|
|
医
疗
情
况
|
|
备注
|
|
评估人: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家庭寄养协议书
甲方:
乙方:寄养家庭户主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寄养对象的各项权益,经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作为寄养对象 的寄养责任人,甲方为寄养对象在家庭寄养期间的法定监护人。
为了使家庭寄养工作顺利开展,使寄养对象能够在家庭的关怀和抚育下茁壮成长,特制定本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寄养生活费及补助费 元,凭合法单据支付乙方寄养对象学杂费。
2、甲方每年提供儿童服装费每人 元,用于为儿童添置服装,不得挪为它用。
3、甲方负责联系、指导、协调、处理寄养对象家庭寄养工作的具体事务,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寄养家庭了解寄养对象的具体情况,并对寄养家庭提出建议和意见。如发现孩子确实不适应家庭环境,经努力仍无改善,甲方有权终止寄养关系。
4、乙方如有损害寄养对象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5、由于乙方监护不力,造成寄养对象被伤害,其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由乙方自理,因治疗不及时或延误治疗时间,造成后果的,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寄养家长应自觉参加寄养办公室的各种培训及活动,无故不参加培训及活动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寄养资格。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寄养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寄养对象予以保护。
2、乙方负责被寄养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教育及医疗,培养其自理能力,根据寄养对象的年龄,适时送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接受教育,确保其应享有各种正常权益。
3、在寄养期间,如寄养对象被亲生父母认领、国内领养、涉外领养或年满18周岁时,此寄养协议自动终止,寄养关系自动解除,由甲方办理认返、领养手续或转院手续,乙方不得拒绝,并积极配合甲方将寄养对象接回。乙方如拒不配合,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还寄养期间所有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寄养对象由国内领养时,乙方有优先领养权。
4、乙方欲终止寄养关系,必须提前一周向甲方通报。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
5、乙方无权转移寄养权。
6、乙方如遇寄养对象患病,应及时报告甲方寄养办公室。门诊治疗者应持病历、双处方及其他有效票据向甲方申请审核报销;须住院时,除急诊外,必须由甲方安排,在指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急诊住院必须在就诊同时与甲方联系,听从甲方意见和安排。
7、寄养对象因病住院,乙方需全程陪护。
三、其他:
1、寄养对象有充分的参与权、发言权,有权对自己的寄养生活提出合理要求。如自觉不适应寄养家庭生活的,有权向甲方乙方表达离开意愿,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返回甲方处。寄养对象如不经允许擅自离开寄养家庭的,经调查,非寄养家庭或其他个人、组织失职、违法违规、侵害行为造成,一切后果由寄养对象自负。
2、乙方家庭成员必须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
3、寄养家庭必须是有一定生活保障的健全家庭。夫妻及家庭成员须一致同意接纳寄养对象,有爱心,喜欢和孩子为伴,能够营造出一个温暖、安全、宽容和富有爱心的家庭氛围。
4、寄养办公室每年定期召开寄养对象家庭寄养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体会,对优秀和先进寄养家庭进行表彰,予以奖励。
5、
6、如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有效期一年,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寄养对象、 市民政局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监护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寄养对象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寄养家庭培训计划表
培训时间
|
|
培训地点
|
|
培训主题
|
|
参培人员
|
|
主 讲 人
|
|
培训内容
|
|
培训效果
|
|
|